
特别声明:为本北京医疗律师亲办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案例经过:8月29日14点20分左右,患者因无明显诱因持续上腹痛、发热2小时伴腰痛,体温38.7度,由家属陪同至医方急诊外科就诊。腹部查体剑突及右上腹压痛,Murphy氏征阴性,轻度肌紧张,以“腹痛待查”,进行腹部B超、腹部CT、血常规等检查。CT回报:十二指肠段管壁增厚、可疑病变,胆囊结石,肝囊肿;血常规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比率升高。随后医方诊断患者为:腹痛待查、急性胆管炎。随即直接开具药物,让留院静脉点滴。8月30日2时许,家属发现患者腹部较前明显鼓起肿大,3点30分,原告发现患者双腿不能活动,呼叫可睁眼应答,但答应后立即闭上双眼,面部浮肿。3点45分,患者由观察室推入急诊抢救室救治,当时测血压168/107mmHg,心率112次每分,血氧饱和度84%,大声呼叫偶尔睁眼,舌头僵硬,已不能说话。医方给予患者硝普钠50毫克持续泵入及速尿10毫克等治疗。5点50分,告知原告,患者目前处于休克状态,需行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原告表示只要对患者有利的措施,均同意采用。6点50分,患者被转入ICU重症监护室。19点20分,ICU电话通知家属,患者已心跳停止,正在抢救,20点10分宣告患者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囊结石,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甲状腺功能低下,脑梗塞。患者去世后,原告发现患者周身渗血,插管处、针孔处、鼻孔等处血流不止,腹部鼓起显著,腰围较前增大一尺多。医院告知是感染所致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暨DIC,全身都在出血。双方产生争议。
展开剩余65%本专业医疗律师代理患方,研究分析病历等证据材料后,在庭审和鉴定中,认为并指出:急诊外科,首诊医生考虑患者为急性胆管炎,是外科急腹症,但其违反上级医师指示,没有向患方进行告知,及时建议患方转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知情选择权,延误了诊治,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急诊考虑患者存在胆系感染,含肝胆方面的血生化急查是应当优先检查及时检查的项目。(见: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七章消化系统急危重病之第四节胆道感染章节第219页,ALT、AST多可升高,是常规检验项目,人卫版《外科学》 胆道疾病 章节,急性胆管炎时,实验室肝功能酶学检查异常。)患者为胆系感染患者,监测肝胆方面的生化指标是判断病情和及时采取治疗的重要依据。然而,自29日14点20分患者就诊直到30日下午16点02分近26个小时里,医院临床没有拿到一张含肝胆方面指标的血生化的化验报告单。ICU是重症监护病房,但是患者30日早晨6点30分转入,ICU却是在下午14点才为化验肝胆方面的生化进行抽血,16点02分出的结果。此时距患者心跳停止仅剩3个小时。医院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严重延误检查诊治,过错明显等过错。保守治疗仅仅是作为术前准备,在保守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或并发急性化脓性胆管炎等病情未改时,应在边抗休克的同时立即行紧急胆道引流治疗。急性胆系感染伴有胆囊结石,为避免病情进展到急性重症胆管炎等情况出现而危及生命,治疗原则就是立即解除胆道梗阻并引流,胆管内压降低后,病情改善,为下一步治疗争取时间。而患者却在观察室常规输液十余小时,错过宝贵的治疗时机,延误了及时治疗。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使患者多次错过了关键的抢救时机,严重延误疾病的诊治,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患者76岁高龄,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治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余(略)。
法院审理过程: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本北京医疗律师在庭上,依据病历及录音等证据,据理力争,促使法院认定了:首诊医生没有根据上级医师的分析指示,告知患方建议转院诊治,病历体现不出医方进行了告知,为赢得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此,医方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本律师参加鉴定会,全面分析阐释了患方的观点。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为次要责任,本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从医经验、诊疗规则、医院运作流程等指出各方面的问题,代表患方不认可,并针对性的提出书面质询和理由、依据,后鉴定机构调整为同等责任,但本律师代表患方仍然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本律师当面与鉴定人对质,对鉴定人当场的发言存在的医学错误当场予以了指出,并凭借自己的临床知识,驳斥鉴定人的辩解,引起了法庭的重视。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专业医疗律师的意见,否定了鉴定机构坚持的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直接认定医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是北京地区高龄老年患者同类医疗纠纷案例判决给付精损的最高赔偿数额。判决医方于赔偿患者家属等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本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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